欢迎进入四川五八同程(成都分校)网站!

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2018/6/14 15:52:26 次浏览

广告费定义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


1、一般企业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

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行业的广告费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30%

政策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烟草制造业发生的广告费用

注意!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键词:
浏览此页面的用户还浏览了:/ Recommended reading
荣誉资质/ honor

服务热线028-87538269

客服

售前售后全程支持

微信二维码

版权所有版权所有:四川五八同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备案号:蜀ICP备17020569号-3

联系电话服务电话:028-87538269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金牛区银沙北街92号5楼517

联系邮箱E-mail:2853227125@qq.com

微信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